重慶萬誠律師事務所
一、綜合類制度
1、律師事務所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設立民主、平等、高效的律師執業機構,規范本所律師執業行為,界定律師的權利、義務及律師事務所的組織機構、辦所方針和運行機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重慶市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設立,為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性質。
第三條 本所及其全體律師將接受重慶市司法局和重慶市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名稱和執業場所
第四條 本所名稱為:重慶萬誠律師事務所
第五條 本所執業地址:重慶渝中區上清寺路9號環球廣場17樓D2D3
第三章 宗旨、任務和執業原則
第六條 本所的宗旨為:建立最大限度地發揮律師的工作熱情和潛能的組織機制,探索與國內高層次所及國際通行的合伙制所接軌的道路,力爭將本所建成本市一流的合伙律師事務所。
第七條 本所的任務是:為本市直轄后的市場化發展、所有制的多種實現形式以及對外開放和引資,提供法律設計、法律手段和法律服務。盡快實現專業化分工協作和非訴訟代理擴展。
第八條 本所執業原則:在合法范圍內,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以誠信為本,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等價有償的法律服務。
第四章 組織形式和機構設置
第九條 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合伙人會議為本所的最高決策機構。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由本所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執業方針,審議通過主任(執行合伙人)的工作計劃、報告、預決算報告和年終分配方案和規章制度草案,決定本所重大財務支出
2) 決定本所的主任和副主任人選
3) 按本協議書約定,決定本所年終可分配利潤中的實際分配數額和方法;決定聘用律師的報酬
4) 決定變更合伙人(入伙、退伙、離伙、退伙)
5) 修改本合伙人協議書、本所章程,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
6) 決定本所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7) 決定本所分支機構、辦事機構(辦事處、接待處等)的設立和關閉
8) 解釋合伙人協議書和本所章程
9) 決定合伙人會議認為有必要由其決定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條 合伙人會議的召開和議事規則:合伙人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經代表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的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合伙人會議中本所合伙人按合伙人在本所享有的資產份額比例行使表決權。合伙人會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通過。但本章程第十條第2、4、5、6、8條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通過。
第十二條 本所設律師事務所主任。本所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推舉產生,擔任本所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所,按民主集中原則,管理本所事務。本所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1、 忠實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和本所的財務、業務、人事、行政等規章制度
2、召集合伙人會議,向合伙人會議提出工作計劃(含合伙人分工,設立職能部門等計劃)、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
報告、投資、分配方案以及具體規章制度草案
3、 代表本所簽署對外的合同、票據、報告及其他法律文件和行政文件
4、 主持召開本所律師有關政治、業務、行政等工作會議
5、 處理合伙人會議授權范圍內的其他事務
本所主任按本章程第十條第2)項和第十一條規定推舉產生和變更。
本所根據業務擴展和行政工作發展需要,可設副主任1至2名。副主任協助主任管理本所事務。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由合伙人會議審批產生。
第十三條 本所設律師會議。律師會議由本所全體律師組成,定期和不定期地由主任召集召開,討論、研究涉及全體律師的業務、財務、人事、分配、行政行業管理、政法和業務學習、社會活動和公共關系等日常事務。律師會議內容以會議紀要方式紀錄。律師會議的決定由出席會議的律師過半數(含半數)舉手通過,由主任及分管行政工作的合伙人一名簽署生效。如遇律師會議紀要或決定同合伙人會議決議、合伙人協議書或本章程相沖突,以后者為準。
第十四條 本所設行政部、財務部、人事部、公關部和各業務部門。行政部、財務部、人事部負責人由主任以外的合伙人或律師兼任,以保證民主監督,共同管理,以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則。上述部門負責人由主任提名,合伙人會議批準。
第五章 律師聘用程序
第十五條 本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堅持高標準要求,聘用專兼職律師。律師聘用工作按本所合伙人協議書和本章程的規定,由一名合伙人推薦,由分管人事部工作的合伙人或律師同主任共同審定,按本所聘用律師管理辦法聘用。
第六章 發起人的變更
第十六條 本所發起人為本所設立時在合伙人協議書上簽名的全體合伙人。發起人的變更程序同合伙人變更程序相同。
第七章 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本所律師享有《律師法》所規定的全部法定權利,并享有以下權利:
1、 參與本所民主管理,對本所的業務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2、 按與本所的協議取得律師報酬
3、對本所管理實行民主監督,對本所主任、合伙人,部門負責人和其他律師的違法、違紀、違章行為何本所及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
4、 參加本所律師會議,并對會議決定投票表決
5、 按本章程規定聘用協議約定,享受本所福利、醫療、社會保險等權益
第十八條 本所律師履行《律師法》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所規定的全部義務,并履行本所規定的以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和本所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合伙人會議和律師會議的決議、決定,接受主任的管理工作安排和任務
2、 維護本所及其全體律師的名譽和利益
3、 不參與與本所及其本所律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
4、 保守本所的商業秘密
第八章 開辦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十九條 本所開辦資金由全體發起人投入。開辦資金計120萬元人民幣。其中,流動金60萬元人民幣,固定資產60萬元人民幣。
第九章 財務管理、分配和債務承擔
第二十條 合伙人按本協議書約定或合伙人會議決定投入的資產(含開辦出資和成立后投資及其增值和積累的資產,為本所合伙資產,由合伙人依其投資比例按份共有。本所每年度年終決算時,合伙人會議將按照每一合伙人的投資情況,核定其享有本所財產的份額。每一合伙人將按此核定的資產所有的份額,享有本所的稅后可分配利潤,承擔本所的經營虧損,并在內部關系中,承擔本所債務。
第二十一條 本所對外設立統一銀行帳戶,由本所統一管理。本所合伙律師和聘用律師的一切業務收入均須進入本所統一帳戶。本所禁止合伙律師和聘用律師以本所名義開展的業務收入進入個人帳戶或私人口袋。
第二十二條 本所每一合作人在內部關系中,為一個收支核算子單位;本所財務管理制度中,為每一合伙人設立一個個人收支核算帳戶表,記錄每一合伙人收進本所統一帳戶的收入。合伙人可從該內部個人核算帳戶的收入結余范圍內,支付其個人業務費用,支取工資津貼和結案報酬,并按本所財務制度辦理支取、報帳和領取薪、酬手續,并依法納稅。
第二十三條 本所全年總收入(含合伙律師、非合伙律師的業務收入和本所其他可能的收入)減去合伙律師和非合伙律師應得報酬,再減去本所發生的(即為本所的經營管理事務發生并在本所名下支出的)各項稅費(律師個人的業務支出不在此列),所余部分為本所利潤。本所利潤扣除法定留成基金后,為合伙人可分配利潤。合伙人按其投資和享有本所財產的比例,依照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分配利潤數額,分配該利潤。
第二十四條 每一合伙人每年應承擔的費用將至少包括個人的執照注冊費、年審費、行業協會會費、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費、稅金、社會保險和按比例分攤的本所經營管理費。本所經營管理費用包括辦公場地、水電、通訊、行政人員的薪津及法定保險費、以所的名義發生的必要的宣傳、公關、圖書資料辦公費等費用。每一合伙人應按當年合伙人會議通過的本所經營管理費用預算中應攤份額,在個人收帳上存留足夠的費用預備金。
第二十五條 以本所名義的對外借貸須經合伙人會議決議通過。合伙人在對內關系中將按投資比例和享有本所資產份額比例承擔本所對外債務。
第二十六條 本所對其債務,只以本所擁有全部資產清償。本所資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時,各合伙人應對本所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所對合伙人個人之債務不負清償責任。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負債時,該合伙人只能以其應從本所分取的收益,清償其個人債務。該合伙人不得用其在本所享有的應有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不得擅自轉讓其按份享有的本所財產權利,亦不得用其個人債務,沖抵該合伙人之債權人對本所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本所終止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或處分本所財產。
第二十九條 本所存續期間,合伙人向非本所合伙人轉讓或出質其在本所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須經其他合伙人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 本所合伙人之間相互轉讓其在本所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須經本所合伙人過半數(含半數)以書面方式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本所律師(含合伙人)的業務收入到本所統一帳戶后,應按合伙協議或聘用協議約定的比例范圍,開支業務費用。律師的個人酬金的支取應同應服務工作進度成正比,在同當事人約定的服務工作事項全部完成以前,應留存同其未完成工作量成正比的可支取酬金。(最少不低于可支取酬金的30%)于本所統一帳上。律師的收入、支出、領酬應按國家及司法局有關律師財務管理規定和本所財務制度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所律師在全部領取完個人應得酬金后,如發生因其服務工作的過錯或缺陷致使當事人向該律師或本所要求退賠的,該律師有義務妥善處理該退賠事宜。如遇應當退賠并由本所代退賠的,該律師有義務向本所足額補償。
第三十三條 本所對律師的個人債務不具有償還義務,亦無義務向律師個人借貸。任何律師個人未經本所合伙人會決議書面同意或授權,以本所名義的對外舉債均為無效,本所將不負任何清償責任。
第十章 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十四條 終止、清算
一、本所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 全體合伙人決定終止
2、 合伙不具備法定條件
3、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終止的其他原因
二、本終止時,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清算。本所的債權債務計清算完畢后,將按全體合伙人各自享有的本所財產份額分配剩余資產。如遇本所財產不足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其在本所的財產份額分擔。
第三十五條 本所名稱、章程、住所、負責人與合伙人的變更,須向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章程的實施、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按本所合伙人協議規定程序辦理,并報登記機關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合伙人會議根據需要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為本章程的有效組成部分。本章程同合伙人協議書沖突的,以合伙人協議書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歸本所合伙人會議。
第十二章 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本所被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重慶萬誠律師事務所
二00九年九月訂立
2、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制度
3、律師事務所治理準則
4、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檢查制度
6、律師事務所人事管理規定
7、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二、業務管理制度
1、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準則
2、律師團隊管理辦法
3、律師事務所業務操作規程
(1)總則
(2)咨詢、代書
(3)擔任法律顧問操作規程
(4)辦理非訟業務操作規程
(5)辦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規程
(6)辦理刑事案件操作規程
(7)辦理行政案件操作規程
4、法律事務分工管理規則
5、案件研討與質量標準管理辦法
6、律師事務所學習研討制度
7、律師事務所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8、律師事務所收結案及收費管理辦法
9、有效工作小時計算及審核規則
10、法律文書制作、審查辦法
11、法律文書風險控制管理準則
12、客戶投訴及客戶意見反饋處理制度
13、律師執業利益沖突審查處理制度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師事務所管理實施細則
2、律師事務所人員工作守則
3、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4、效績考核管理辦法
5、律師事務所印章管理辦法
7、律師事務所保密制度
8、律師事務所辦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9、行政秩序管理規則
10、律師事務所公函、介紹信及調查專用證明使用管理制度
11、律師事務所行政主管崗位職責
12、律師事務所會計崗位職責
13、律師事務所出納崗位職責
14、律師事務所內勤人員崗位職責
15、律師事務所文印人員崗位職責
16、律師事務所接待員崗位職責
17、律師事務所網絡管理員崗位職責
18、律師事務所檔案管理辦法
四、財務管理制度
1、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制度
2、律師事務所酬金管理辦法
3、律師事務所財務報銷規定
4、員工工資管理辦法
5、律師收費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