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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詢:
2004年1月,林xx開辦了一家經營家用電器的私營公司。由于對市場行情、消費時尚判斷失誤,加之經營、管理不善,僅半年時間,公司便嚴重虧損,不但投入的三十萬元資金打了水漂,甚至還欠下巨額債務。2004年8月,公司被迫停業。時年四十有五的林xx見自己半輩子積蓄轉眼化為烏有,心中很是不甘,又考慮自己后半生將難于度日,苦思冥想之后,終于得到一個“妙計”。林xx于是隱瞞公司虧損、欠債、停業真相,以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并承諾給予千分之五的月利率,分別向三位好友借得人民幣各十萬元,均言明期限為一個月。然后,林xx于2004年9月帶著妻子、女兒隱姓埋名,躲避數百里外的農村居住。一直到2005年8月,被公安機關查獲,林xx既沒有同三位好友聯系,也未向任何人透露音信。
律師回答:
林xx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或者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對合同義務的絕大部分無履行誠意以騙取財物的行為。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于錯誤認識,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兩者的相同點在于:一是兩者都發生在經濟交往活動中,都有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存在;二是兩者在客觀表現是都采用欺騙方法;三是兩者主觀上都有明顯的故意,不存在過失問題;四是行為人都可能對對方的財物處于占有狀態。 但兩者存在區別:一是目的不同。民事欺詐行為的當事人采取欺騙方法,旨在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為,然后通過雙方履行該法律行為謀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實質是牟利。而合同詐騙雖然客觀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但行為人并沒有承擔約定民事義務的誠意,而是只想使對方履行那個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義務,直接非法占有對方財物。合同詐騙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故意,而民事欺詐則是通過雙方履約來間接獲取非法利益。二是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在行為方式上,合同詐騙罪都是作為;而民事欺詐行為則不僅表現為作為,還有相當一部分表現為不作為。合同詐騙構成犯罪的要由刑法來調整,而民事欺詐行為只能由民事法律來調整。三是合同詐騙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實際行動,民事欺詐行為中往往仍有民事內容的存在且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一定的實際行動。四是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往往會冒充合法身份,民事欺詐行為人一般無須假冒合法身份。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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