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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如果雙方之間沒有約定,則對共有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下面,我們就來看看未經共有權人同意而私自出租共有房屋該怎么辦。
【案例】
李某與兒女共有一處房屋。兩年前,李某被女兒接到外地安度晚年,家中的房屋便交給小兒子管理使用。去年12月,其小兒子未征得李某及姐妹的同意,將房屋租賃給他人用于經商,租賃期限為5年,并將預收的1萬元租金據為己有。今年1月,得知兒子擅自出租房屋,承租人破壞房屋結構進行裝修后,李某便委托女兒回老家進行交涉,要求收回房屋。可其子以已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協議不得違約為由,不同意中止協議。
李某隨即委托律師,將兒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被告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并返還房屋。針對兒子提出的李某曾同意出租房屋、現李某年老患有老年性精神疾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辯稱,李某還專門到司法鑒定部門作了民事行為能力鑒定,證明其意志行為活動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未經原告及其他共有權人同意將該房屋租賃給他人經商使用,侵犯了原告及其他共有權人對該房屋的共有權利,其與他人簽訂的租賃協議依法應確認無效,承租人應將房屋返還給原告及其他共有權人。
【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另據建設部頒發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房屋不得出租。因此,消費者在租住房屋時要確保房屋所有的共有權人的同意,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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