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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因為過錯造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該將事故損失降到最小,不僅要照顧到患者的情緒,而且還應采取正確的方法來處理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發生后,應采取下面的方法進行處理:
第一步:對患者進行搶救
1.確認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程度,針對其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2.為減輕損害后果,針對其進行必要的藥物或者手術等治療方法;3.為避免過失行為導致醫療事故,針對該情形采取的其他措施(事前的預案;認真學習;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診療互利規范、常規等)。
第二步:現場保護,收集證據
1.病例的封存與保管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其中,患者的病例反應了醫務人員讀患者病情的分析、討論、治療的主管認識和意見,是判定醫療事故和責任劃分的重要證據。
病例可以復印,復印時需雙方每方有2人在場,對病例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簽字蓋章均具有原始病例的完整性、真實性的特征。啟封病例的時候,也需要醫患雙方共同在場。
2.事故現場實物的封存和檢驗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3.尸體的處理
① 尸體的存放和處理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②尸檢
患者死亡,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在經過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后,患者死亡48小時內進行尸檢,有存凍條件的可延長7日。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步: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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