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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醫療事故鑒定的啟動
啟動方法一:醫療衛生行政部門①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②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
啟動方法二:醫患雙方在協商解決糾紛時,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第二步:受理
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醫學會不予受理的情況:
1、當事人單方面申請鑒定;
2、其他醫學會已經受理鑒定;
3、經法院已調解或判決;
4、非法行醫行為;
5、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步:交費
醫療事故鑒定交費人的確定:
1、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的,由雙方協商繳納;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的:因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由醫療機構繳納;
3、衛生行政部門移交的:當事人申請的,由提出申請一方繳納。
注:醫療事故鑒定費用按照當地定價進行交納。
第四步: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的時間:
醫學會接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應5日內通知當事人準備材料,當事人受到通知起10日內提交有關事故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技術鑒定的材料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例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極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額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備注:門診、急診患者——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注: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的,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五步:專家鑒定組成員組成
人員選定:
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合議制(三人以上且未單數)。特殊情況下,可以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如果抽取到的專家與鑒定的事故有厲害關系的,應申請回避。
第六步:實施鑒定
①雙方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
②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③雙方當事人退場;
④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⑤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第七步:出具鑒定書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長簽發。并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
醫學會應當及時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移交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達雙方當事人。
鑒定書的內容:
①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②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③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④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⑤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⑥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⑦醫療事故等級;
⑧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
①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②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③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④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止鑒定的情形:
①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
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實;
③拒絕繳納鑒定費的;
④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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