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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也就是說,在最長3個月的冷靜期內,法院可以暫不作出判決,一切等冷靜期過后再說。上述規定出自最高法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中。
一、什么是離婚冷靜期?了解一下
離婚分為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不用上法院。為離婚鬧到法院,說明談不攏,非得請法院居中來個裁斷。所謂”離婚冷靜期“針對的就是第二種情況。《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里所說的“調解”,其實就是離婚冷靜期的雛形。
除非是婚姻法列舉的5種法定情況(如重婚、家暴、吸毒屢教不改等),否則法官在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時,都有調解的空間。也就有了離婚冷靜期存在的意義。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被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期間安排雙方進行婚戀輔導以挽救婚姻。
二、設置離婚冷靜期并不是干涉婚姻自由
從最高法的規定來看,設置冷靜期的前提條件是“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這里的“同意”可以是當事人立即表示同意,也可以是經法院耐心說服后當事人表示接受。此外,最高法發布的意見中,規定的是“可以”設置冷靜期,不等于“必須”設置冷靜期,法院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對于那些雙方感情已然破滅、無法維系的“死亡婚姻”,則不一定要設置冷靜期。
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把離婚率增長當成一件好事。現在的夫妻不愿意像以前那樣選擇“隱忍”、不再信奉“好離不如賴湊合”,但是也不能就簡單的倡導離婚。離婚所帶來的諸多社會問題(如單身家庭子女的成長)也會影響個人幸福與社會和諧。因此,離婚冷靜期制度無論從道義上,還是法律上都是說得通的。給處在糾紛中的夫妻雙方,多一份冷靜思考,少一份沖動,從而使婚姻更加成熟,更加穩定。
三、冷靜期的設置是把雙刃劍,如果處理不好可能會帶來更多問題
因為冷靜期的設置,離婚訴訟得到了延遲,那么就有可能會發生家庭暴力、轉移或藏匿財產、故意拖延訴訟等情況,此時,法院應當果斷停止冷靜期,繼續訴訟程序,保護另一方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同時,離婚冷靜期的設置不能成為法院辦案拖時間的理由,也不能把冷靜期通知書一發就完事了,必須做好后續工作。法院、民政、婦聯等相關部門應當制定配套制度,在冷靜期內,法院應當聯合有關方面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這樣才有利于離婚冷靜期更好地發揮作用,才能體現離婚冷靜期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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