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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在山東省濟南市某居民小區附近經營一家面積100多平方米的小型超市,他沒想到,自己25塊錢賣了兩雙襪子,最后竟然賠償了廠家6000元。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原告浪莎針織有限公司訴稱,其是商標“浪莎”的所有權人。該商標經原告長期使用與宣傳,“浪莎”品牌已具有廣泛的知名度。2017年11月,原告發現被告店鋪出售的“浪莎”牌絲襪系假冒原告產品。之后,原告對該店鋪銷售該侵權商標產品的行為采取了證據保全公證措施。被告銷售商標侵權產品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益和商譽。被告經營者劉某某則辯稱,在沒有通過執法部門的現場封存和本人簽字的情況下,不認可這些東西是從其經營的超市購買的。
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及庭審查明的事實,法院經審理查明,上海市某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載明,上海某律師事務所于2017年11月18日向該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受理申請后,公證員陪同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達濟南某超市內,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該店內花25元購買了兩雙外包裝印有“浪莎”字樣的同款襪子,并當場取得小票一張。公證人員對購買現場及現場取得的物品進行拍照,并將其中一雙襪子及小票裝入封袋,封簽后交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收執。原告浪莎公司出具的鑒別證明材料載明,浪莎針織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律師事務所在濟南某超市購買的標注“浪莎”商標的產品外包裝印刷模糊,未見產品正品痕跡,產品質量與正品存在較大差異,防偽標識與公司所確定的防偽標識不同。上述產品不屬于公司及授權單位生產、銷售的產品,確認為假冒“浪莎”注冊商標的產品。
近日,歷下區法院對此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濟南某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浪莎針織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000元。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據本案審判長林清梅介紹,商標權,又稱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據法律規定對其擁有的注冊商標或者非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或者說排他的獨占權。就本案來說,經公證及庭審核查,可以認定被告銷售的“浪莎”短襪與原告浪莎公司的浪莎短襪是同類產品,其外包裝也與原告浪莎公司產品的外包裝相似,并且在其外包裝上擅自使用了原告浪莎公司核準注冊的“浪莎”商標,但該短襪并非原告浪莎公司所生產。法院認定被告的銷售行為侵犯了原告浪莎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侵權,理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浪莎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浪莎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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