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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出于交易方便的考慮,部分當事人在未填寫完整的空白合同上簽字蓋章后,直接交給他人,該行為其實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對方的,應視為對合同內容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
案情簡介
一、2011年12月30日,福田雷沃公司與強沃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約定,福田雷沃公司授權強沃公司在雙方確認的區域內,經銷福田強沃公司的工程機械產品。后雙方分別簽署了2012年-2014年度的《產品經銷協議》。
二、港桂公司、楊四平、張靜、龍波、葛義仁、梁建學、蘇紅秀、雷鴻鳴與福田雷沃公司分別簽訂保證合同,均約定,為確保福田雷沃公司與強沃公司之間債權債務的順利履行,愿向福田雷沃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擔保范圍為強沃公司所欠福田雷沃公司的貨款等,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三、后福田雷沃公司與強沃公司進行了對賬,確認強沃公司欠福田雷沃公司2894725.38元。
四、福田雷沃公司向濰坊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港桂公司、楊四平、張靜、龍波、葛義仁、梁建學、蘇紅秀、雷鴻鳴對強沃公司所欠福田雷沃公司的款項2894725.38元及違約金30萬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楊四平、張靜、梁建學、蘇紅秀提出保證合同簽訂時為空白合同、保證合同沒有具體的交易內容、保證合同中存在修改、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與實際時間不一致等,并以此主張簽訂該合同是受到了福田雷沃公司以及強沃公司的欺騙,因此不應承擔擔保責任。濰坊中院判決支持了福田雷沃公司的上述請求。
六、楊四平、張靜、雷鴻鳴、傅秀英不服,上訴至山東高院。山東高院判決維持濰坊中院的上述判決。
七、雷鴻鳴、梁建學、蘇紅秀、港桂公司、龍波、葛義仁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雷鴻鳴申請再審主張,其曾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簽字,福田雷沃公司在《保證合同》關鍵處的改動及單方擅自添加妻子吳燕瓊簽字,并未征得雷鴻鳴的書面同意,因此《保證合同》是偽造的。對此,最高法院認為,“雷鴻鳴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對方的,應視為對合同內容包括《保證合同》中保證事項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未支持雷鴻鳴的該項主張。
實務經驗總結。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簽訂合同時權利義務內容應當填寫完整,并盡量采取面簽的方式,盡量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后將合同交給對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即無論對方在空白合同上填寫什么內容,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相關法律法規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本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雷鴻鳴主張其與福田雷沃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是偽造的。其曾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簽字,福田雷沃公司在《保證合同》關鍵處的改動及單方擅自添加妻子吳燕瓊簽字,并未征得雷鴻鳴的書面同意,因此《保證合同》是偽造的。本院認為,雷鴻鳴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對方的,應視為對合同內容包括《保證合同》中保證事項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雷鴻鳴主張在一審時申請對《保證合同》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但該鑒定申請是由其妻子吳燕瓊提出的,雷鴻鳴本人并未提出。吳燕瓊不是本案當事人,一審法院不予處理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雷鴻鳴、梁建學保證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12號]
延伸閱讀
認定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后,不能以此為由否認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案例:
案例1:施蘇程、方晗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58號]認為,“再審申請人方晗主張其簽名的合同為空白合同,系鄭殿才騙取保證人擔保的行為,故二擔保人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經查,本案中,對于二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以連帶還款保證人的名義簽字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均不持異議。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簽名將會產生授權對方當事人補記合同空白部分內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證人簽名真實的情況下,不管方晗主張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系對方當事人事后補寫的主張是否成立,二擔保人均應在借款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關于方晗主張借貸雙方存在騙取保證人擔保的問題,因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故二審法院結合本案證據,依法判決方晗、韋敏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并無不當。”
案例2: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陳宗新追償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70號]認為,“東達礦業公司、陳宗新認可案涉《最高額反擔保保證合同》及《最高額反擔保保證確認書》上加蓋的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性,但是主張上述合同均為因其他業務留存在九鼎投資擔保公司處的空白合同,合同內容均為九鼎投資擔保公司私自填寫,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并提供本院公報案例(2014)民提字第178號民事判決書主張即便印章真實,協議也不一定真實。對此,一般認為,印章真實可推定協議真實,但有充分證據能否定或引起足夠懷疑協議真實性的情形下,則不能僅根據印章的真實性直接推定協議的真實性。而本案中,即便根據東達礦業公司、陳宗新向原審法院提交的錄音證據、證人證言等能夠認定九鼎投資擔保公司曾留存空白合同,但首先,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案涉合同即為空白合同所形成,更不能證明合同內容不是東達礦業公司、陳宗新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次,東達礦業公司、陳宗新作為商事主體,應當意識到其在九鼎投資擔保公司留存空白合同可能產生的商業風險,如其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合同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則應承擔相應風險;再次,除了兩份反擔保合同外,東達礦業公司、陳宗新還分別與主債務人簽署了兩份《最高額反擔保保證確認書》,對兩份反擔保合同進行確認,能夠印證上述兩份反擔保合同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在東達礦業公司、陳宗新并無直接證據支持其所提主張的情況下,原判決認定兩份反擔保合同的效力,并無不當。”
案例3:馬天賀與新鄉縣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河南省龍泉集團實業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25號]認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獨立法人企業,建投公司對于在保證借款合同上簽字蓋章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完全明知,既然已經在擔保合同上簽章承諾為龍泉公司借款提供擔保,即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簽訂合同系空白合同為由否定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亦缺乏誠信,二審法院未采納其訴訟主張并無不當。”
案例4:岳怡、寧夏怡天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744號]認為,“岳怡在訴訟中并無證據證明涉案合同的內容系事后填寫,且即使為事后填寫,岳怡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及蓋章的法律后果,其應自行承擔相應的風險。另外,德晟小貸公司已經完成了款項出借義務,岳怡也已收到該款項,即使合同時間與內容為事后填寫,但填寫的內容與雙方的履行行為一致,并不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因而,本案借款合同的印章是否系同一時間加蓋,均不影響岳怡還款責任的承擔。岳怡認為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應屬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上一信息:跨省對被害人甲巴某某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