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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女子與兩男子發生**后,女子報警,潘某某、陳某某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
事因:一女子應約與兩男子到一酒店發生**,事后第二天,因其中一男子未如約給女子買機票并送機回上海,女子惱火報警稱遭兩男子盜竊、強奸,導致兩男子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
最后,女子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被以誣告陷害罪提起公訴。于2020年7月4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逮捕。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誣告陷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過:
2020年2月19日,潘某某、陳某某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
3月18日天河區公安分局提請天河區檢察院批準逮捕潘某某、陳某某。
3月25日天河區檢察院對潘某某、陳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3月26日潘某某、陳某某被取保候審。
本院認為,被告人房某某,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燕紅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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