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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牟某珍與瞿某籠(系未成年人)同為某小區居民,該小區內建有一座四周用攔網圍住的籃球場,球場開放時間為每日8時至21時,僅有一門可供出入。某物業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2022年8月2日18時許,瞿某籠在籃球場與他人打籃球時,于背身退步的過程中將橫向穿越球場準備前往球場中心區域拾撿礦泉水瓶的牟某珍撞傷。牟某珍遂起訴請求瞿某籠及其監護人瞿某全、吳某紅和某物業公司賠償損失共計12萬余元。
裁判結果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籃球場系獨立的專用運動場所,籃球運動具有激烈的對抗性,參與運動的人員需傾注較多的注意力,不應要求其時刻避讓擅入球場的他人。瞿某籠于球場開放時間在相對封閉的籃球場內打球,系正常的體育休閑行為,其在打球過程中背身退步亦屬籃球運動中的常規動作。牟某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籃球場內正在進行籃球運動時應當預見進入球場中心區域具有相當的危險,但其在未進行任何提醒的情況下徑行進入拾撿礦泉水瓶,超出了參與運動人員的合理預見范圍,牟某珍應對自身損害自負其責。某物業公司負責籃球場場地和設施維護,與牟某珍的損害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遂判決駁回牟某珍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牟某珍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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