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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劉某芳搭乘鄔某貴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與龔某駕駛的登記為龔某瓊所有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劉某芳當場死亡、鄔某貴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由龔某承擔主要責任,鄔某貴承擔次要責任,劉某芳不負事故責任。龔某駕駛的小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徐某甲與劉某芳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兩名子女徐某乙、徐某丙。其中徐某丙系一級智力殘疾人,無勞動能力。事故發生前,徐某丙除每月領取低保500元、殘疾人護理補貼80元、殘疾人生活補貼70元外,無其他收入或生活來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共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由龔某、鄔某貴、某保險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120余萬元。某保險公司辯稱徐某丙每月實際領取低保及殘疾人兩補,屬于有固定生活來源的人員,故對三原告主張的徐某丙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認可。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丙屬一級智力殘疾人且無勞動能力,其所領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屬于一般性的生活來源,其應作為劉某芳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徐某丙所享有的殘疾人生活、護理補貼是國家給予的救濟和幫助,是一種國.家性、社會性、政.策性的福利,是為了逐步解決殘疾人額外生活支出和長期照護支出偏重問題,有效保障殘疾人生存發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重要民生制度安排。而被扶養人生活費是侵權人對受害人死亡而導致被扶養人的扶養權利受到侵害的一種賠償,二者并不沖突。遂判決在計算徐某丙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時,不應扣減“殘疾人兩補”。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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