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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清潔服務部系個人獨資企業(yè),黎某為投資人。2022年1月1日,某清潔服務部與黎某之妻宋某簽訂《勞務承包協(xié)議》,協(xié)議主要約定:某清潔服務部將勞務發(fā)包給宋某,某清潔服務部與宋某所安排的具體從事勞務服務的人員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或者勞務關系,不需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和支付任何費用、補償、賠償等,但對于宋某提供的人員,某清潔服務部對其工作不認可時可要求更換;在承包期內,宋某所聘人員所發(fā)生的勞務糾紛、工傷、病殘和安全事故等應由宋某自行負責處理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之后不得向某清潔服務部追償等。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間,某清潔服務部多次向宋某轉賬支付款項,用途為“勞務費”“其他”等。2022年6月8日,陳某通過招聘信息與宋某電話聯(lián)系后到某清潔服務部從事水洗工工作,由宋某與陳某協(xié)商確定了工資待遇,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23年1月30日,宋某告知陳某不用再上班后,陳某不再繼續(xù)提供勞動。在陳某上班期間,宋某通過微信轉賬支付陳某工資合計26627元。陳某提供記載其工資的《收款收據》載明的客戶名稱為某清潔服務部。2023年6月12日,陳某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清潔服務部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4500元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000元。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經審理后作出仲裁裁決,駁回陳某的仲裁請求。陳某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重慶市南川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清潔服務部與宋某簽訂的《勞務承包協(xié)議》明確約定由宋某個人自行對聘請人員進行管理并承擔責任,其主要目的是通過所謂的勞務外包方式將某清潔服務部應承擔的用工風險轉嫁給宋某。宋某聘請陳某入職、加以管理并按月發(fā)放工資的行為系代表某清潔服務部的職務行為。由于某清潔服務部未與陳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應支付陳某二倍工資差額。某清潔服務部單方解除與陳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當支付陳某賠償金。遂判決某清潔服務部支付陳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某清潔服務部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個案件有典型意義,就是企業(yè)風險轉移操作后,企業(yè)會不會繼續(xù)承擔責任。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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