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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李某(家政服務人員)與張某(雇主)簽訂《家政服務合同》,約定李某向張某提供家政服務。
根據合同約定,張某選擇李某為其提供保-姆服務,包括家居保潔、衣物洗滌、熨燙與保養、家庭采購、簡易家庭餐制作、做晚餐、手洗衣服、接送孩子上學、課外輔導、廚房打掃衛生等。合同簽訂后,雙方一直按約履行合同。
2022年10月的一天,李某騎電動自行車接送小孩時,發生交通事故,致李某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頭皮裂傷。
張某:電動車是我提供的,我也向保姆李某提供了頭盔,但李某在騎車過程中并未佩戴。
李某:張某確實向我提供了頭盔,但因為著急出門,所以沒有佩戴。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經協商未果,李某向渝北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財產損失。
法院審理
渝北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是否存在過錯。
首先,李某根據張某指示,提供的勞務系接送小孩,該內容未超過《家政服務合同》約定內容;其次,張某提供電動自行車同時提供了護具,李某作為理性成年人,應當預見不佩戴護具可能造成自身損害;最后,交通事故認定書已確定本次交通事故李某負主要責任。
綜前所述,法院認為張某對李某提供勞務所受到損害不存在過錯,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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