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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實踐中,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當然要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如果勞動者拒絕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是否也要支付雙倍工資呢?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要求雙倍工資的案件。
原告訴稱,被告韓某于2007年4月3日與原告簽署《勞動合同書》,到原告公司任職。2008年4月2日上述勞動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與被告續簽勞動合同,被告同意繼續在原崗位工作,但是卻拒不續簽勞動合同書。后被告離職后,起訴至東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原告支付被告雙倍公司,仲裁委支持了被告的要求,原告不服,故向東城法院起訴,要求不支付被告2008年5月3日至同年12月20日的雙倍工資差額。
被告辯稱:原告從未要求與被告續簽勞動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可東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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