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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診療活動中,患者知情權對應的就是醫療信息告知義務。患者在就醫時,醫務人員應當向患者告知其病情、醫療措施和存在的潛在醫療風險。
在一般的醫療活動中,一是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向患者說明病情,這些病情包括疾病名稱、病因、性質、診斷依據、嚴重程度、發展變化趨勢、需要采取何種治療措施以及相應的后果等;二是說明醫療措施包括可供選擇的醫療措施、各種醫療措施的利弊、根據患者具體情況擬采取的醫療措施、采取該醫療措施預期的治療效果;三是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和醫療風險、不采取醫療措施的危險、采取該項醫療措施大致所需的費用等。
審判實踐中,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方面來判斷患者的知情權是否被侵犯:
①告知形式:對除了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醫務人員向患者告知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應當采取書面方式外,其他醫療信息可以通過口頭形式完成,但醫院應當舉證證明口頭告知的事實存在;
②告知程度,以告知的信息對患者決策是否具有實質性影響的程度為準,即所有潛在影響患者決策的風險都應當為患者所知悉;
③告知明確度,必須達到普通病人在相同情況下能夠對告知的內容予以充分理解并有條件做出判斷的程度。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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