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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礙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礙或妨害時,要求侵害人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排除妨礙既適用于侵害財產權的情況,也適用于侵害人身權的情況。《民法通則》第134條將其列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權利人提出該項請求后,不論侵害人的妨礙有無故意或過失,應立即排除對受害人權利行使的妨礙。如果侵害人自己不排除,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礙的訴訟,該項訴訟不受時效限制。
排除妨礙責任的構成要件
1、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與停止侵害的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處在于:一為動態,一為靜態。妨礙狀態多為行為造成的,例如,堆放影響通行;違章建筑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設置廣告;將有害液體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礙狀態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樹根蔓延至相鄰一方的土地。
2、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礙同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例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負載掉下,破壞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礙是獨立的責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礙同時造成的賠償損失責任);有些妨礙是給他人造成不便。認定妨礙狀態主要是看妨礙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輕微的妨礙是社會生活中難免的,不承擔排除妨礙責任。妨礙狀態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應當結合當時當地人們一般的觀念判斷。
排除妨害請求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公民生活中一條重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物或物權造成侵害或妨礙,現實地阻礙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危險是指相對人對已知物將來必然造成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狀態。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遭受的危險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權利人對現時妨害人行使請求權的前提。就是說這種妨害或危險應當是持續存在的。在審判實踐中,權利人請求消除危險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證明相對人具有過錯,只需要證明其享有物權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險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的費用由形成危險或妨害的相對人承擔。
2007年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一般認為此條規定的即為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在適用該條文時,首先需要對妨害作出明確的認定,只有確實構成對相對人物權的妨害時,才能通過適用第三十五條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所謂妨害,本質特征在于其非占有性、非過錯性、持續性和現實性。妨害不以占有為要件,只要造成了妨害物權圓滿的狀態即可;妨害也不要求妨害人有過錯,以此與損害區別開來;妨害必須是持續的,如果妨害已經結束則無適用的意義;最后,妨害必須是現實的,對于可能的妨害則應適用妨害防止請求權。另外,相對人沒有容忍義務,如相對人負有容忍義務,則應排除其要求行為人排除妨害的適用。
構成要件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四:
①請求人為物權人。
②妨害人以無權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權的行使。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車庫門口停放汽車、不動產登記簿上因他人行為產生錯誤登記、制造超出容忍限度的噪音(震動、惡臭)、被大風刮斷樹木倒入鄰人院內等。
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④提出請求之時,妨害仍在持續中。
效力
①除去妨害。妨害人須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違章建筑堵塞通道的,應拆除違章建筑;清理丟棄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銷錯誤的不動產登記。
②排除妨害費用的承擔:(a)妨害人具有過錯的,應獨自承擔排除妨害的費用;(b)妨害人對妨害無過錯的(如地震震倒圍墻于鄰居院中),由雙方合理分擔排除妨害的費用。
排除妨礙和排除妨害的區別是什么?
排除妨礙和排除妨害兩者只有一字之差,很多人會將兩者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兩者之間還是有區別的。那么,排除妨礙和排除妨害的區別是什么呢?
一、定義
1、排除妨礙:指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排除妨礙。是指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不法阻礙或妨害時,有權請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2、排除妨害:是公民生活中一條重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物或物權造成侵害或妨礙,現實地阻礙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危險是指相對人對已知物將來必然造成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狀態。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二、排除妨礙和排除妨害的主要區別
妨害是指有不利后果的,而妨礙不具備。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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