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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就騰訊訴被告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進行了在線宣判。這是首例平臺管理者訴平臺經營性用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亦是首例界定微信生態系統經營模式及其知識產權保護角度的案件、首例仿冒微信服務投訴頁面易使微信用戶產生混淆的案件,也是騰訊采用法律手段打擊破壞網絡生態行為的一個新嘗試。
案情回溯:兩被告通過批量注冊內界面、功能相似的微信公眾號和小程序,在不具備從事小額貸款、互聯網金融信息中介業務法律要求的情況下,以“急速到賬”、“新戶秒過”等表述進行虛假商業宣傳,從事非法網絡貸款信息中介、套現、騙取手續費等行為。此外,兩被告在微信公眾號中仿造微信官方“投訴”界面設置“投訴”模版,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系微信提供服務。
法院審理
首先,被告行為破壞了微信生態準入的公平性,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與其他同類正規企業同臺競爭的地位,造成流量的瓜分,不正當地獲取了競爭優勢。
其次,關于被告的虛假宣傳行為,不論是其公眾號功能介紹,還是其發布的網絡貸款產品信息,都與實際業務不符,這些都是騙取流量進入的手段,最終實現騙取手續費的目的。
再次,被告的行為損害微信中其他合法經營者的競爭利益和微信用戶的合法權益,降低其他經營者和微信用戶的信賴度,破壞微信公眾號、小程序正常注冊和運營秩序。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兩被告實施的各項行為分別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四)項、第八條,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兩被告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此判決認定兩被告構成共同侵權,綜合考慮微信服務知名度、本案侵權行為模式、兩被告認證公眾號及貸款產品引流量、兩原告維權支出等因素,判決兩被告共同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65萬元的民事責任。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微信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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