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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生產日期是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問題
消費者買到過期或無生產日期食品依據《食品安全法》商家最少應賠償1000元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7月31日了解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院昨日對外公布12份終審判決書,事由均為在超市買到低價過期或無生產日期食品后主張1000元賠償。一個更值得注意的特點是,這些訴訟均涉及職業索賠人,一審均判決職業索賠人勝訴,二審均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其全部起訴。
請看其中一例
花3.2元在家樂福買包方便面,以未發現生產日期為由,向超市起訴索賠1000元,法院一審判決家樂福敗訴。
2018年5月5日,北京市民王某在家樂福四元橋店購買了一包今麥朗原味龍須面,價款3.2元。不久,王某以該商品外包裝未發現生產日期為由,將家樂福四元橋店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據《食品安會法》有關規定,判令家樂福四元橋店退還貨款及賠償1000元。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家樂福四元橋店購買商品,家樂福四元橋店收取貨款,雙方成立買賣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法院審理還認為,食品的生產日期是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問題。王某提供的證據足以證實家樂福四元橋店出售的涉案商品未標注生產日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2018年12月,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判決支持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判令:家樂福四元橋店退還王旭貨款3.2元并賠償1000元。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弱勢消費者,對其主張的購買食品為無生產日期產品的事實,未能提交充分證據,終審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家樂福四元橋店不服判決,以王某是職業索賠者等理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2019年6月21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消費者報》記者查閱終審判決書看到,王某的職業索賠者身份成為決定二審判決結果的關鍵因素。
二審判決書中看到這樣的表述: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提交了購物小票,證明其從家樂福四元橋店購買的涉案食品為無生產日期產品,但王某在法院有多件涉及懲罰性賠償的案件,其訴訟知識、舉證能力并不弱于經營者,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弱勢消費者。普通消費者提交了購物小票,法院可推定其購買的商品為經營者所銷售。但在本案中,王某并不處于弱勢地位,為實現雙方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實質公平,其對所主張的購買食品為無生產日期產品的事實應當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認為,生產日期是消費者選擇是否購買食品考慮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而王某曾以所購產品保質期違反規定為由提起多起訴訟,應當已經具備及時識別產品保質期是否符合規定的經驗和能力。消費者在發現產品保質期不符合規定之后,通常的反應是選擇放棄購買或當場向銷售者要求退換貨、賠償,但王某依然選擇購買產品,并主張購買時產品無保質期,與常理不符。
家樂福四元橋店二審中提供了其商場對產品保質期的管理制度,證明其有對產品進行定期檢查生產日期的工作程序且實際實行,該商場不存在銷售過期產品、無保質期產品的情形。法院審理認為,家樂福四元橋店已就其進行過注意義務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依據王某現有證據難以證明本案小票對應的產品購買時就是無保質期、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在家樂福四元橋店提交相應證據的情況下,王某應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待證事實真實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而王某未提供,本院據此對王某主張涉案食品在銷售時無保質期的事實不予認可。
消費維權法律專家指出,一次公布12份終審改判判決,體現了法院的價值判斷。“法院在同一天公布涉及職業索賠人的12份終審判決,全部改判職業索賠人敗訴,這體現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價值判斷。”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北京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向《消費者報》表示。“對于職業索賠人的認定是一個法律上的難題。”邱寶昌分析指出,近年來,針對涉嫌職業索賠人的訴訟案件,各地法院常常作出不一樣的判決結果,援引的法律甚至都不一樣,這一現象應該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盡快出臺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的權威司法解釋,為各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提供一個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則依據,把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這一武器磨得更鋒利、更好用。”邱寶昌說。
記者/湘江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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