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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都是需要開具離職證明的,這是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但在實際生活中,有很多企業都不把離職證明當回事。甚至還有些企業因為種種原因,拒絕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未開離職證明,公司賠償15.6萬。
公司前兩年通過獵頭招聘了名高管,雙方當時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一年后,這名高管因為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并提交了辭職申請。提交辭職申請后,公司告知這名高管,因其負責的項目部分款項尚未回款,公司不批準辭職,同時也拒絕開具離職證明。于是,這名高管就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為其開具離職證明。
仲裁委很快就支持了高管的仲裁申請,但公司對此不服,上訴至法院,法院最終也維持了原判。本以為事件就此了結,結果半年后這名高管又提出訴訟申請,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賠償。原來是因為公司遲遲不開具離職證明,造成高管無法再就業,對其造成了經濟損失。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公司因為未開具離職證明,導致高管無法再就業,對其造成了經濟損失,屬于事實。
注意:以上案例僅供參考,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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