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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某入職某公司后不久,公司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又簽訂了一份《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該協議的主要條款是:許某離職后24個月內不得入職本市其他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公司按月支付給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4500元;許某若違反協議,應當支付給公司違約金10萬元。
2023年4月,許某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許某在離職后的第一個月期滿時要求公司依約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公司則以雙方已沒必要再執行該份《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為由拒絕支付,然后又于第二天向許某送達了解除《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的書面通知。
許某認為,公司突然通知他無需遵守競業限制協議,但自己要謀取較好的職位需要一段時間,故堅持要求公司支付重新入職前的經濟補償。那么,如果許某就此申請勞動仲裁,會獲得支持嗎?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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