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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和李某是同一村的村民。2002年,我們在村里舉辦了結婚儀式,婚后生活居住在一起。由于當時我只有18周歲,沒有達到法定婚齡,所以當時我們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直至2008年才到民政局補辦了結婚證。前段時間,我和李某的感情出了問題,雙方決定離婚,但就財產分割發生了分歧。我要求分割結婚后所取得的全部財產,但李某則認為打過結婚證后取得的財產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請問他的說法正確嗎?
答:他的說法不完全正確。
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由此可知,男女雙方補辦結婚證后,婚姻效力且有溯及力。也就是說,補辦結婚證后的婚姻效力始于雙方都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那天起起算。
盡管你們是2008年補辦結婚證的,但是你們都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時間應該是2004年(女方法定婚齡為20周歲),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你們的婚姻效力應始于2004年,而不是2008年。因此,你們在2004年后取得的財產,除《婚姻法》第十八規定屬個人財產的情形外,應屬于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你有權要求分割。對于2002年至2004年期間取得的財產,應按照同居關系處理,一般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編輯:網站管理員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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