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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差價損失:
所謂房屋差價損失,指的是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的房屋市場價格與簽訂合同時約定的房屋價格存在差價。差價之所以構成損失,可從兩個角度理解:房價上漲的情況下,如果履行合同,買方可以獲得房屋的增值;因合同不能履行,買方若購入同一地段同等條件的房屋作為替代,將支付更高的費用。
房屋差價損失屬于履行利益損失,或者英美法上的期待利益損失,指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況下能夠獲得的利益,適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當事人違約導致解除的情況。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差價損失既然屬于履行利益損失,就應遵循損失賠償的一般原則,包括過失相抵、損益相抵、可預見性原則等。所謂可預見性原則,是指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可見,我國法律肯定履行利益損失可予以賠償,司法實踐中,在不違反其他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對于房屋差價損失基本上也持支持的態度。
差價的確定方法
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一)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二)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上一信息:無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嗎